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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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134.18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卫国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张卫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8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