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 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井冈山市碧溪镇三峰村第六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尹木兰、***、***、***、***、尹福兰、***、***、***租金76112.64元; 二、驳回原告尹木兰、***、***、***、***、尹福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尹木兰、***、***、***、***、尹福兰、***、***、***负担159元,被告井冈山市碧溪镇三峰村第六村民小组负担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