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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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龙岩市东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龙岩市东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71863.2元。 二、变更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龙岩市东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拆除防钢制火门门框费用损失5130元、违约金1539元,合计6669元。 上述款项对抵后,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还应支付龙岩市东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款项65194.2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514.85元,由龙岩市东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514.85元,由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