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运城市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运城市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效; 二、被告运城市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80316元及利息(利息以803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日起至房款付清时止); 三、被告运城市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4015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1元,减半收取1851元,由被告运城市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