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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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运城市空港新万顺彩钢钢板经销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700000元; 二、被告运城市空港新万顺彩钢钢板经销部赔偿原告***42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140000元; 四、被告***补偿原告***×3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四项,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1元,原告王端生承担1733元,被告***承担8666元,被告运城市空港新万顺彩钢钢板经销部承担5199元,被告***承担1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