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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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号事故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在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0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2000元、住宿费159元,在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费2000元,共计43959元。(户名:***账号:×××)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号事故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100万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32243.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3000元,共计36943.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元,减半收取计117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4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负担420元,由原告***负担26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49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