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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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号事故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1000元,在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880元、护理费1320元、交通费500元,在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2000元,共计7135元。(户名:***账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号事故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04.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1000元,在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880元、护理费132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6454.26元。(户名:***账号:×××)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号事故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户名:***账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48元,由原告***负担94元。(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