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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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639551.5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639551.5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639551.5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639551.5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60元,减半收取13480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五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7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