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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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宁腾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宁腾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耿建华违约金10000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宁腾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2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