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8887元及计至2021年3月16日的利息26547.2元、应收费用16979.46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从2021年3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74.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款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29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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