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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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8887元及计至2021年3月16日的利息26547.2元、应收费用16979.46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从2021年3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74.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款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