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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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跃进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跃进支行偿还本金32,385.4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2日利息351.66元,违约金939.59元;支付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不超出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与违约金。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3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