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
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蓝色底”、“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二、被告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5元,由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05元,被告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31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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