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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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顺意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号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7227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误工费6728元,以上共计11万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号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万元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48633.73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5247.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700元、营养费4500元、剩余误工费14872元、残疾赔偿金261014.4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50元,共计421584.33元的60%即252950.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负担3646元,由被告***负担5470元,由原告***负担72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3646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5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