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15193.65元,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1667948.40元(利息截止2021年7月9日)本息合计5583142.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2021年7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随本付清; 二、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82元,减半收取25441元,由***、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