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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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宏远达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0153.6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1725.46元; 以上一、二项给付内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60元,由原告***负担1860元,被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