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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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湘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株洲湘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欠款二百五十万元并支付自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计算的债务利息;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协助原告***在艾季遗产范围内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内容中确定的债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万三千九百一十元,由被告株洲湘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及以艾季遗产范围内财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25
发布日期 202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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