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郴州市昱嵘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湘1027执310号 李淑芬、郴州市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李淑芬与郴州市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录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