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市功达轮胎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以其实际继承胡大伟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1177800.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止),共计2277800.56元,后续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90元,由原告***负担1310元,被告***、***、***负担24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