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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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66805.4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9212.7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8549.7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垫付款43282.65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2元,由原告***承担1200元,被告***承担1572元(原告已经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发布日期 | 2021-1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