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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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租金2625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25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驳回厦门海福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09元减半收取31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