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54550.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计3550元,鉴定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8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承担2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11
发布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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