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42974.62元、保费7411.58元、违约金12000.82元(以贷款代偿金额与未付保费之和150386.2元为基数,按每日0.6‰从2020年3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此后违约金按日利率0.6‰标准计算至代偿款及保险费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