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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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宁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422执恢2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津县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17)鲁1422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分别于20**年*月*日、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控,共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元;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查询,未查询到其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未查询到其公积金登记信息;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5-10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