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422执恢2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津县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17)鲁1422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分别于20**年*月*日、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控,共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元;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查询,未查询到其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未查询到其公积金登记信息;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5-10
发布日期 2021-09-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