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豪美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达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泽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利余石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泽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编号为DLLYXXXXXXXXXXXX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150,000元。

二、被告上海泽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利息564,318.84元。

三、若被告上海泽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与被告***协商,以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XXX号XXX区XXX幢XXX室、XXX室的房产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1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2,150,000元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泽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就已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上海泽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上海豪美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15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上海泽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豪美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已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上海泽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12.80元,由被告上海泽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豪美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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