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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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唐颂古玩有限公司 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好印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好印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唐颂古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209号(综合楼)第四层房屋(建筑面积为505平方米)腾空返还给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厦门好印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0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剩余未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日219元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日657元的标准计算,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总额中应扣除39390元); 三、厦门唐颂古玩有限公司、***对厦门好印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厦门唐颂古玩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厦门好印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厦门好印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唐颂古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1420元; 五、驳回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厦门海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3元,厦门好印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唐颂古玩有限公司、***负担3047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