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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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宣丽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市开元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海江浮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海江浮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开元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缴的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9月19日止的租金646924.85元及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以54296.89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5200.23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5200.23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5200.2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5200.2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05200.2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6662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厦门海江浮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开元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05200.23元的标准,自2016年9月20日起计至2016年9月30止;按每月52600元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 三、驳回厦门市开元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10元,开元国投公司负担15028元,海江公司负担27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