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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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路通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九十三万零九百四十四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六万九千零五十六元,共计一百万元。 二、扣除天津路通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已垫付的五万元,天津路通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二十五万零二百五十二元。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二千元,由天津路通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零九元(***预交),由***负担五百三十六元(已交纳),由天津路通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九千零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8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