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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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乒北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于2021年7月14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5291.59元,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7月14日的利息12062.01元、罚息3329.52元,并以185291.59元为基数按照《汽车贷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0%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元; 四、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1元,减半收取计219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4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