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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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截至2021年4月2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643.82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4月20日的信用卡利息2278.75元、违约金7203.45元、分期手续费1443.07元,共计10925.27元;并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