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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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8元/月/㎡,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3668.29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以欠缴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以每日应付物业费金额的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8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