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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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与扬亿(厦门)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委托制作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扬亿(厦门)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71973.5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违约金; 三、扬亿(厦门)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仓储费用损失(2019年6月30日之前为240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扬亿(厦门)服装有限公司取回冲锋衣之日止的仓储费用损失按照1774元/月计算); 四、扬亿(厦门)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存放于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仓库的4989件冲锋衣取回,并将产品及包装上带有网易严选标识的部分进行移除销毁; 五、驳回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扬亿(厦门)服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9488元,由杭州网易严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608元,由扬亿(厦门)服装有限公司负担58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280元,由扬亿(厦门)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