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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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海珠区胖子制衣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胖子制衣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加工款91057.5元及利息(从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91057.5元为基数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