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西路17号7幢401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9223062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96元,被告***负担375元;财产保全费37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16元,被告***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6-8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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