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西路17号7幢401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9223062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96元,被告***负担375元;财产保全费37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16元,被告***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6-8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