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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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冠益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冠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厦门冠益科技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046212.9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3033004.28元,之后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再加收50%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均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及复利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对厦门冠益科技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发生的垫付款本金美元37936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美元145323.1元,之后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押汇日前一工作日9:00前从路透社获取的最新的三个月的LIBOR+600个基点上浮20%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及复利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冠益科技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信用证项下的垫款本金美元395956.7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美元146879.51元,之后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6118%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利息利率计收复利,利息计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66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175元,***负担119191元。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