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沃美(厦门)广告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图码创意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2民初1628号之二 申请人:沃美(厦门)广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文发,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图码创意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堃。 申请人沃美(厦门)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图码创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沃美(厦门)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图码创意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沃美(厦门)广告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816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査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图码创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沃美(厦门)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曲培华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家勇 书记员梁锐敏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