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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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 临沂精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6203.53元(收款户名: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随县支行;账号:1778××××7329); 2被告***向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及***支付赔偿款3442.53元; 三、驳回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送达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