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YD2019329B06TL的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4363.56元、利息2238.38元、罚息275.22元、复利77.14元(截至2021年5月24日)及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34363.56元、利息2238.38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YD2020269C0B0T的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7150.59元、利息2228.93元、罚息220.74元、复利46.15元(截至2021年3月30日)及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57150.59元、利息2228.93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9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6-9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