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与谭如瑾连带偿还***与***借款本金75万元及以75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计算的从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对于***与谭如瑾应连带偿还***及***的本判决书第一款确认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及***有权以***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台西三路29号3单元401户房屋处分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和谭如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6元,保全费4270元,上述共计16436元,由***与***负担1436元,***与谭如瑾连带负担15000元。公告费1050元,由***与谭如瑾连带负担。上述由***与谭如瑾连带负担的费用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与***。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6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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