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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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27901.83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1385.23元(截至2021年5月26日)、罚息罚息(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27901.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385.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42200元。 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XXXX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7.5元(已减半)、保全费4270元,合计9577.5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