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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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41111.6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2021年8月18日为7325.57元)、逾期罚息(截至2021年8月18日为1993.21元,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111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期内欠息的复利(截至2021年8月18日为1341.27元,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325.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以及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元(已减半),由***负担。该款已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