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宁国市康明眼镜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国市康明眼镜店立即停止侵犯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第3186667号,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宁国市康明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宁国市康明眼镜店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