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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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871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中山市南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购买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18号皇爵广场5幢1611号商品房的剩余购房款324000元(具体支付期限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162000元,在2019年4月5日前支付32400元,在2020年4月5日前支付32400元,在2021年4月5日前支付32400元,在2022年4月5日前支付32400元、在2023年4月5日前支付32400元); 三、驳回上诉人中山市南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中山市南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保全费74元,合计3154元,均由上诉人中山市南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中山市南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山市南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