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浩壮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拓鸿飞宇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临沂喆喆商贸有限公司
长沙荣捷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拓鸿飞宇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临沂喆喆商贸有限公司、长沙荣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长沙浩壮贸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428827.75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428827.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23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浩壮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66元,由被告北京拓鸿飞宇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临沂喆喆商贸有限公司、长沙荣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28
发布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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