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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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透支本金67657.74元并支付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4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