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市和润粮油有限公司
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
南阳市三和四美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和润粮油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借款19499995.39元及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市三和四美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对上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计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8800元,由被告南阳市和润粮油有限公司、南阳市三和四美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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