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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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乐开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现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粉师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现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款880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以实际代偿款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该款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现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0000元; 三、被告***、***、湖南乐开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粉师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娄底市乐开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湖南省现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湖南乐开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位于雨花区韶山北路460号(原86号)兴威名座2310(不动产权证书号20160003214)、雨花区韶山北路460号(原86号)兴威名座2311(不动产权证书号20160003211)的房产、被告***提供位于星沙镇星沙大道325号长沙碧桂园春江翠韵3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708009300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以12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湖南省现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提供的被告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以12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湖南省现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的权利权(专利号为2008100307457、2007100346476)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以12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湖南省现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828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合计89828元,由被告***,***,***,***,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粉师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乐开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