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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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健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乐斯尼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乐斯尼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ADJY-2018120301的《充电模块及交流充电桩自动化生产线(含设计)项目》工业产品采购合同; 二、被告苏州乐斯尼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932000元; 三、被告苏州乐斯尼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编号为ADJY-2018120301的《充电模块及交流充电桩自动化生产线(含设计)项目》合同项下设备运出原告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 四、被告苏州乐斯尼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3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4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五、驳回原告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苏州乐斯尼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76元,原告邯郸健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233元,被告苏州乐斯尼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743元,反诉费16044元,由被告苏州乐斯尼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苏州乐斯尼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