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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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2020年10月21日利息7166.67元,自2020年10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071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复利及罚息。 上述付款义务,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宁波银行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