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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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983.3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计36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