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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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绿福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宁波联丰华康名家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榆林绿福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联丰华康名家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6月4日的房屋租金141828元、配套费16306.5元及违约金28342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152元,宁波联丰华康名家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预交,由宁波联丰华康名家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13537元,榆林绿福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76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5元,榆林绿福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榆林绿福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2041元,由宁波联丰华康名家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244元。上述款项相抵后,榆林绿福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联丰华康名家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